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
在明確綠證的適用范圍方面,《通知》指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山灰拙G證除用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外,還可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
在規范綠證核發方面,《通知》指出,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其中,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此外,考慮到現階段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準確計量尚不具備條件,目前綠證核發全覆蓋僅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待相關條件成熟后,適時將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納入綠證體系。
在完善綠證交易方面,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
如何有序做好綠證應用工作?《通知》明確提出5項重點工作:
一是支撐綠色電力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合同或雙邊協商約定將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三是認證綠色電力消費。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起,認證信息應及時同步至核發機構。
四是銜接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
五是推動綠證國際互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影響力。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